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盐劳社医〔2008〕5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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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就医的服务管理,方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规范异地就医行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得到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内跨统筹区安置的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和疑难病例转往市内其他统筹区就医的参保人员,实行门诊统一服务管理。

 

第三条 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将到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资料,通过电子文档传送到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制发异地就医医疗保险卡。个人医疗帐户根据原参保地提供的金额划入。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凭异地就医医疗保险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参保人员在市内异地就医仍享受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按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结算,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垫支,每季度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一次。

 

第六条 患有疑难病症需转外地医院治疗的,由各县(市、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批准。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市内异地住院治疗,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代为管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结报。

 

第八条 参保人员结束异地就医后,应及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明确专人,为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药费用结报提供多形式的服务。

 

第十条 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可主动委托当地一些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保患者的发病情况,定期邀请外地专家会诊,方便参保患者就近就医,降低转诊率。

 

第十一条 市医保中心要加强与南京、上海两地医保经办机构的横向联系,与两地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三级甲等医院签订服务协议,逐步建立参保患者赴两地就医的绿色通道。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将转市外就医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时报市医保中心,加强对外诊人员的服务管理。市医保中心定期组织县(市、区)医保经办工作人员对异地就医情况进行巡查,每年不少于4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