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 关于襄樊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襄劳社险〔2008〕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8]3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襄樊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补充:
一、乡镇事业单位和困难企业中的在职和退休人员,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实现再就业后应转换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退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暂不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计算。但在医保待遇享受上可视同有相应的缴费年限。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参保险种不能转换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六、居住在城镇且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失地农民,在其停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方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城镇居民在办理居民医保申报登记手续时,如其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统一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
八、本通知自二00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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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互转业务流程
一、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员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换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须带本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或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并在医保证上加盖作废公章;在本人申请上注明审批意见。
2、将社会保险办事处出具的材料交由各社区居委会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换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用人单位持相关聘用文件、劳动合同,到所在地社保办事处填报变化表进行申报。
2、社会保险办事处按原有居民参保证号办理转移手续,并发放新的证件。
相关业务链接:
来源: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