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医改办字〔2005〕2号


市属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现将《嘉峪关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

 

----------------------------------------

 

嘉峪关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l998 ] 44 号)和《 嘉峪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嘉政发[2000 ] 103 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凡持本市城镇户口,在本市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的灵活用工(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第二章 医疗保险金的筹集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本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 %。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要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部门为其建立个人帐户,按月计入帐户资金,缴费满6 个月可享受嘉峪关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本市住院、对外转诊等)。

 

第四条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符合下列规定的本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可终生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二十五周年;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累计工龄满三十周年以上且一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满十五周年。

 

第五条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男、计计算。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从中断次月起,停止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再次参保补足缴费的(本金加利息),从补足缴费次月起,补划个人帐户,从补足缴费次月算起,6 个月后恢复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但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划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住院期间按规定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金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3.5%。

 

第九条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实行专款专用,个人帐户本金及利息归个人所有,不得提现,不得透支,超支不补,结存资金滚存使用,个人帐户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条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发生异地调动、死亡,要及时到医保部门办理退保、注销手续,个人帐户结余资金本金和利息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职工死亡,其个人帐户结存资金由本人指定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十一条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650 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 万元,65 。以上至3 万元以内符合国家和本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个人承担的比例如下:

 

医疗机构

从业人员自付比例

二、三级以上医院16%

其它医疗机构14%

 

第十二条 需对外转诊的由医院组织会诊、院长批准,医院开具对外转诊审批表、诊断书,上报医保部门审批后可办理转院手续,其核销标准按照《嘉峪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和报销管理办法》 执行。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服务和支付标准》 等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交通肇事、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等外伤均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范畴。

 

第四章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凭《 基本医疗IC 卡》 ,可在本币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诊购药,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规定比例由个人与医院结算,其余部分由医保部门按定额同定,点医院结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嘉峪关市墓本医疗保险改革配套办法》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省上若有新的规定从其新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