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 关于市直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意见

张劳社发〔2008〕262号


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张掖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张署发〔2000〕51号)和《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凡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患有本意见所指定慢性病的人员,按照“以收定支、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的原则,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

 

二、补助病种

 

1、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

2、肾衰竭透析治疗;

3、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须长期治疗者);

6、心脏瓣膜置换后抗凝治疗;

7、糖尿病伴并发症;

8、重症帕金森氏病;

9、慢性心力衰竭;

10、支气管哮喘(当年有住院记录者)。

 

三、补助标准

 

第一类3种: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肾衰竭透析治疗、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的患者,当年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补助80%,年度内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0元。

 

第二类3种: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须长期治疗者)、心脏瓣膜置换后抗凝治疗的患者,当年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补助80%,年度内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0元。

 

第三类4种:患有糖尿病伴并发症、重症帕金森氏病、慢性心力衰竭、支气管哮喘(当年有住院记录者)的患者,当年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补助80%,年度内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0元。

 

一人多病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每年多种慢性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确定为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按照《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临床指征及诊疗范围》(附件二)和《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药品和诊疗项目使用规范参考》(附件三)规定执行。当年门诊治疗费补助和住院费(含其他病症住院费用)报销额合计总额不超过当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超过封顶线的部分按照大病医疗保险补助规定办理。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当年结算,剩余部分不结转,未及时申请支付的,跨结算年度不予报销。

 

单位或个人年度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当年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

 

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项目及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按“收支平衡 ”原则适时调整。

 

四、补助时限

 

患慢性病参保患者每申报一次并经审核批准,可享受时限为两年的门诊补助待遇,两年期满,需要继续享受慢性疾病治疗定额补助待遇的,应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五、监督管理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和相关专家组成慢性病门诊补助确认审核小组,经审核小组评议初审后,提请市劳动保障局会议研究确认补助对象,确认的慢性病门诊补助对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病历档案。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把关,并履行应尽的职责,对病种的确认、治疗要严格按照附件二、附件三的标准执行,保证确认、治疗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此项工作将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门诊记录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对鉴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按照《张掖市劳动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张劳社发〔2003〕43号),追究其责任。

 

原有规定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张掖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