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劳社〔2002〕150号


市直各有关企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和《焦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焦政[2000]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焦作市市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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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直企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和《焦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焦政[2000]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为了保障一些行业、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承受能力,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补助;

 

(二)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医疗费负担较重部分的补助;

 

(三)用于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医疗照顾;

 

(四)用于特困职工的医疗照顾。

 

第五条 作为过渡性措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暂由企业自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六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明确筹资水平、管理措施、补充范围及标准、监督方式等。单位制定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企业化管理和财政差额供给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焦作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