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

柳劳社医险字〔2007〕6号


全市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使用2006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6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确定,上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8064元确定。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