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焦作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焦劳社〔2003〕126号


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患有重症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现对《焦作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适当扩大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具体病种和诊疗项目见附表。

 

二、参保职工中符合附表所列病种的重症慢性病人的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确诊为重症慢性病的诊疗时间最长为一年,超过期限后需重新申请办理。

 

三、定点医疗机构在对重症慢性病人进行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按照规定的用药、检查和治疗范围进行,并使用指定的专用复式处方。维持治疗用药一般应控制在半月量,对症支持用药应控制在一周量,确需使用大型设备进行检查或使用全血(含成分血)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四、本通知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焦作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3-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