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 关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标准的通知

嘉劳社字〔2008〕3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合理利用城市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广大医保患者的权益,我中心本着逐步规范、逐步完善、逐步提高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自二OO八年八月一日起将住院定额结算标准暂定为:

 

1.酒钢医院的住院定额标准为1200元/人次;

 

2.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住院定额标准为1000元/人次;

 

3.市妇幼保健院、长城医院的住院定额标准为800元/人次;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定额标准为400元/人次。

 

望各定点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来源: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