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

 

已参加北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自治区党委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人事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

 

(一)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财力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筹资标准。2003年的筹资标准为上年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4%。今后可随医疗费用开支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医疗补助标准。

 

(二)医疗补助经费按筹资标准筹集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拨。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与以下开支: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

 

(四)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

 

三、医疗补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开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门诊医疗补助:按公务员当年医疗补助的50%拨入个人专户,用与补助门诊医疗费。

 

2、住院医疗补助: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不含自费部分)的部分,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以上的,超过部分退休人员补助55%,在职人员补助50%。

 

3、大额补充医疗费补助: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超过大额互助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不含自费部分),补助95%。在大额互助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部分)补助50%。

 

四、组织管理和监督

 

(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指导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局专户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四)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与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和管理工作,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五、其他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补助范围之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的工作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医疗补助经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用人单位收缴,费用单独核算。

 

(二)合浦县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

 

(三)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授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