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源市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济源市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为保证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济源市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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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城镇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捆绑参保,家庭成员指户口薄上的所有人员。

 

第二条 参保须提供的资料:

 

(一)户口薄原件及成员复印件一份。在我市大中专以上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一张;

 

(三)已参加城镇职工、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市参保者需要提供医保手册主页复印件;在外地市参保者需要提供参保地医保部门的证明;具有我市户籍在外地上学的学生,在当地参保的提供医保部门证明,未参保的随家庭参保。

 

(四)在未参保企业就业者,提供就业单位证明;

 

(五)城市低保、特困等人员参保时应提供民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享受低保等财政补助人员,每年第三季度凭有关证明,申请补贴,当年不申请的,按正常人员缴费。

 

第三条 每年1-9月份为城镇居民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时间。

 

第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并填写《济源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向劳动保障事物所提供参保相关资料办理参保手续。劳动保障事务所对资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汇总打印编制成册,于每年第三季度的每月1—10日报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保。在我市大中专以上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学校统一收集参保学生相关资料,汇总打印编制成册,于每年第三季度的每月1—10日报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保。

 

第五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在每年的1月份编制下一年征缴计划,并下发给各劳动保障事务所。参保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根据征缴计划中的缴费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我市大中专以上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征缴计划,通知参保居民按时缴费。城镇居民直接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缴费。劳动保障事务须开具行政事业基金专用票据,作为城镇居民的参保缴费凭证。劳动保障事务所于每年的10月份与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对帐。

 

第七条 9月份以后,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征缴科,将欠费家庭信息传到各劳动保障事务所,由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催缴。

 

第八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在每年10月份,根据参保人员情况核定下一年市、乡两级财政补助资金金额报市、乡财政,将补助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补助资金由市、乡两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医保基金专户。

 

第九条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第一年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向劳动保障事务所缴纳医疗保险手册、IC卡工本费,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办理医保手册及IC卡。医保手册、IC卡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于参保当年的10月底制发到居民手中。在我市大中专以上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

 

医保手册、IC卡丢失的,凭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大厅办理挂失手续,五个工作日后缴纳工本费办理新卡。

 

第十条 医保关系的变更

 

(一) 人员的增减:家庭增加参保人员,主要为新生儿出生、军人转业复员、劳教或刑满人员释放,职工失业,户口迁入,外地上学学生毕业等。新增参保人员需相应提供户籍簿、转业证明、毕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家庭减少参保人员,主要为人员死亡、户籍迁出、应征入伍、大中专院校录取异地参保等。减少参保人员需相应提供死亡火化证、户口迁出证明、入伍通知单、学生录取通知单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 关系的转移:城镇居民就业的,可将医保关系转移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根据家庭意愿申请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医疗。关系的转移需提供转移证明等。

 

需变更医保关系参保居民,在每年第三季度的每月1—10日向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资料,由劳动保障事务收集资料后,一并交到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次年享受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个人经济状况、病情及定点医院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选择定点医院就医。需住院时应持住院证、医保IC卡和医保手册到定点医院医疗保险住院窗口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并预缴一定的押金。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出院时,凭IC卡结算,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起付标准、超标准床位费、自费药品费用、自费检查费用、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治疗、个人应负担费用等),用现金结算。结算后取回个人IC卡及医保手册。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进入大额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有关手续到医保中心报销。市内定点医院之间转院,应办理转院结帐手续。

 

第十三条 医疗费实行目录管理,“三个目录”指的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未列入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全部由患者个人自付。部分列入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一日清单上显示是乙类或协定)需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或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药品、超标准服务时,有义务告知参保病人其自负情况,并征得参保病人或家属同意,登记签字,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费用。住院费用实行一日清单制,由家属或患者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时,由所在定点医院主治医师填写申请单,经科主任批准,报医保科审批后进行检查、治疗。需到其它医院进行的检查及治疗、药品外配,同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费用交医院医保科按规定结算。到市外医院进行的项目,必须到医保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的主治医师提出申请,经科主任同意,医院医保科组织有关专家会诊后,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及会诊单,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医保科盖章登记,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院。未按规定转院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转出费用其报销比例在本市的基础上降低10%。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业务链接:

  1. 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