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暂行办法(2007年)
北政办〔2007〕76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80号),结合北海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调整医疗保险待遇的对象:参加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北海市困难企业职工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以及参加北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调整医疗保险待遇的项目
(一) 个人账户:
1、参加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含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的个人账户:
(1)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参保职工本人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在职职工年龄,按45岁(不含45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上年龄组,分别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8%、2.0%的比例划入部分。
(2)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本人上年度月均退休金的4.0%,从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2、北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划入比例按年龄划分:
(1)45岁(不含4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8%划入。
(2)45周岁以上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0%划入。
(3)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按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划入。
(二)各类参保人员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调整为:
1、在职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三级医疗机构: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
二级医疗机构: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5%;
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
2、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的1/2。
(三)参保人员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简称《目录》)的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本人先现金负担以下比例的费用,其余部分按医疗保险基金规定支付
1、抗肿瘤药物:个人负担10%;
2、营养治疗药和生物制品:个人负担30%;
3、其他乙类药品:个人负担20%;
4、《目录》规定增大自负比例的乙类药品,个人负担比例增加10%。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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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