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人社秘〔2021〕18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人事劳动和应急管理局、规划建设局:

 

现将《阜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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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业主)支付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发生,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业主)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保证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额度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函等方式。对上述保证方式出具的文书,本办法统称为保函。

 

第五条 保证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

 

第六条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人应为商事登记在本市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或商事登记在本市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并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或总公司授权的保险机构。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人实行公布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公示公布。

 

第七条 保函应使用统一的示范文本。保函示范文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八条 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进行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问题应及时函告或定期通报城乡建设部门。

 

第九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依照工程项目合同价款进行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超过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10%且不得低于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2%。

 

(二)工程项目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具体额度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业主)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施工合同履行额不超过保证金额时,代偿金额按实际发生额执行;施工合同履行额超过保证金额时,代偿金额按保函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可以约定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60天至180天。

 

工程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业主)应按照实际工期要求相应延长担保期限。

 

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或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施工单位全部索赔,但建设单位(业主)尚未实际履行完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规定重新提交保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范围应当包括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应拨付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业主)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启动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进行索赔。

 

建设单位(业主)逾期未拨付人工费用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向提供担保的银行、保险机构出具限期拨付人工费用通知书,提供担保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应明确记载符合支付担保索赔的条件和情形。符合担保索赔的情形发生时,建设单位(业主)应主动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做好索赔工作。拒不履行担保索赔或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向当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施工总承包企业因保函索赔取得的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自保函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上传至信息化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建设单位(业主)应自保函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正本)送工程所在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保管。

 

第十五条 工程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后,建设单位(业主)应持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取回申请表,到所在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取回保函原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保证人在工程保证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金融监管部门,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不得在我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

 

(一)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二)在保函保管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撤销或变相撤保的;

 

(四)恶意压低保证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未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2020年5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附件:

1.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模板)

2.拨付人工费用通知书

3.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取回申请表


附件下载:

  1. 附件:阜人社秘〔2021〕180号关于印发《阜阳市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含附件).doc
  2. 附件:阜人社秘〔2021〕180号关于印发《阜阳市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来源: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