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 关于调整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资助政策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2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医保发〔202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资助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参保人员范围

 

按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低收入人口60周岁以上老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已稳定脱贫人口、I至II级残疾人、III至IV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符合原计划生育奖补政策人员给予资助。

 

二、资助参保标准

 

特困人员、孤儿和重点优抚对象按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收入人口60周岁以上老人、I至II级残疾人、III至IV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按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75%的定额资助。已稳定脱贫人口,对其参加我市2022年、2023年、2024年居民医保费用,按我市同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75%、50%、25%进行资助,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符合原计划生育奖补政策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由各区县按规定资助。

 

资助对象中,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资助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资助比例最高身份类别标准给予资助),只享受一种资助政策。

 

三、经费保障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已稳定脱贫人口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其他特殊人员由区县财政统筹资金资助参保。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46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来源: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