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自治州 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构建防范“吃空饷”长效机制,根据云人〔2008〕31号、云人工〔1998〕2号、云财综〔2007〕53号、云绩办〔2009〕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我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假期工资福利待遇

 

(一)病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审核批准的病假条,治疗期间应有定点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对以病假名义不在岗、无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批准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

 

基本工资: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按我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

 

机关津补贴: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长期病休)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长期病休)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标准为:工作年限10年及其以下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制定的考核办法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休假连续一年以上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劳动能力鉴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期结束后应回单位上班。

 

2.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职)手续。

 

3.本人拒绝申请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规定回单位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

 

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

 

机关津补贴: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机关工人连续(累计)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工作性津贴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停发公务用车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累计)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制定的考核办法执行。

 

(三)旷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内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以内的,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辞退、解除聘用合同。

 

(四)产假

 

假期天数:根据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我省女职工的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为工作时间。另外,男职工配偶生育的给予护理假30天。

 

假期待遇:职工产假(含护理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补贴(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五)探亲假

 

探亲假天数: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云政发〔1981〕318号)规定执行。

 

探亲假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含经批准增加的往返路程时间),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六)派出国留学人员(含进修人员、访问学者)配偶出国探亲待遇

 

一般不批准公派出国人员配偶出国探亲。但是,对派出时间满两年以上的人员,每两年可以批准其配偶自费出国探亲一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照发,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七)年休假

 

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照发。

 

(八)婚、丧假

 

婚假天数:根据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即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18天。

 

丧假天数: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婚、丧假待遇:婚、丧假及路程期间,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照发,途中交通费自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构成

 

(一)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二)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

 

(三)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

 

(四)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五)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的人员,基本工资包括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中的工资。

 

(六)工作日工资=基本工资÷22

 

三、相关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制度、严格考勤,杜绝“吃空饷”问题发生。对未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执行假期工资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二) 享受年休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住院除外)因事请假的,原则上优先请年休假,年休假满后再请病事假。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者,扣缴病假期间已发工资福利待遇,责令回单位上班。

 

(四)公务用车补贴、乡镇工作岗位补贴、特殊岗位津贴仍按原有相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今后,国家、省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


来源: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