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约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约谈工作,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约谈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的约谈,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约谈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问题导向、警示提醒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同志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以下简称基金监管科)负责同志主持。

 

基金监管科具体负责约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约谈对象为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情形的有关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被约谈人为上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按本实施细则实施约谈:

 

(一)发生社会保险基金案件的;

 

(二)对巡视、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等发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拒不整政、无故拖延整改、整改不力的;

 

(三)发生社会保险基金要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案件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所涉及县(市、区)均被约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约谈采取会议形式组织实施,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第九条 基金监管科提出约谈建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同志同意后启动约谈。

 

约谈建议应当包括约谈事由、约谈依据、约谈对象等内容。

 

第十条 约谈应当制订约谈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约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约谈时间、地点、事由、约谈人、约谈对象、通报问题、整改意见等。

 

第十一条 约谈通知应当于约谈前5个工作日送达约谈对象。如提前送达约谈通知对约谈工作有不利影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同志批准,可以直接约谈。

 

被约谈人应当按照约谈通知要求准时参加约谈,不得推诿、抵制约谈。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约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报约谈事由,指出被约谈对象存在的重大问题、安全隐患和主要责任;

 

(二)听取约谈对象情况汇报,说明重大社会保险基金案件、问题和风险隐患发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当前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的工作进展;

 

(三)对约谈对象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的目标和时限,督促其履行整政责任;

 

(四)约谈对象对整改工作进行表态;

 

(五)形成约谈会议笔录和会议纪要,下发约谈对象并归档。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应当制订整改方案,于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在约谈纪要确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报送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基金监管科要加强对被约谈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约谈情况视情抄送地方人民政府。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六条 基金监管科指定专人负责约谈材料的整理归档。约谈档案包括但不限定于约谈建议书、约谈方案、约谈通知、约谈笔录、约谈会议纪要、整改方案、整改情况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被约谈人推诿、抵制约谈,以及约谈对象拒不整改、无故拖延整改、整改不力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函询、通报或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和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约谈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有关法律和纪律要求。组织实施和参与约谈过程中,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对发生被省厅约谈的县(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从严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