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一、鉴定范围

 

1. 因工负伤已经工伤认定并医疗期终结,需要确定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辅助器具配置的;

 

2.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满3年应进行复查鉴定的;

 

3.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满1年,因伤情发生变化申请复查鉴定的;

 

4. 其他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二、申请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1. 工伤认定决定书(审批表);

 

2. 医疗资料(病历应加盖医院封章);

 

3. 患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

 

三、其他有关事项

 

1. 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可随时申请鉴定。鉴定每两个月左右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 申请人应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名册》(下载网址:http://hrss.jl.gov.cn),携带申请材料到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地址:省政府2号办公楼一楼0118房间,电话:0431—88905557)申报。鉴定收费按照吉省价收〔2011〕259号文件执行,每人300元。

 

3. 鉴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领取鉴定结论,根据鉴定结论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亚泰大街3336号A座16楼1605室,电话88690651)办理伤残等级证书。办理伤残等级证书需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人员小2寸照片一张。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