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自治州 关于严厉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


全州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近年来,个别中介机构或个人利用不法手段从事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非法活动,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防风险、保安全的决策部署,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有序运行,维护广大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严厉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惩以下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的婚姻证明、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发票(收据)、契税发票、建房材料发票、户籍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离职证明、征信证明等材料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包括但不限于:1.不如实提供个人真实信息;2.虚构贷款条件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3.进行虚假承诺的;4.隐瞒其他事实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的。

 

(三)虚构住房(租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以购房名义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私自撤销备案的;2.同一套房短期内频繁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的;3.虚假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不如实办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业务,采取“挂靠”等形式为不存在劳动关系或无合法代理关系的人员代开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违规缴存的。

 

(五)其他以欺骗手段骗提骗贷公积金的行为。

 

二、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追责与处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可能涉及造假的违法行为后将立即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二)对违规缴存、骗提骗贷行为,一经查实,将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责令限期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纳入失信人员;逾期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向相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借贷住房公积金,违反党纪、政纪的,除采取纳入失信名单、责令退赔措施外,视情节轻重向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及其所在单位通报,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行为涉黑涉恶或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严防诈骗陷阱,合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近年来,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渠道不断加强依法依规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宣传,但仍然有少部分缴存人置法律法规、政策于不顾,盲目轻信非法中介、个人,违法办理个人业务。州公积金中心将依法加大管理、监督力度,维护公积金管理秩序和缴存职工权益。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从未批准或同意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所有业务均按照政策规定及办事承诺依法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公积金缴存人不要盲目轻信各类代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非法宣传。郑重提醒广大缴存人在办理相关业务前,可到我中心各县(市)管理部业务服务窗口或致电服务热线12345咨询,也可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的“政策解读”进行查询。按规定条件提供合法资料,通过合法渠道办理相关业务,谨防上当受骗。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非法中介机构和个人利用虚假资料方式违规缴存、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举报。

 

举报电话:0887-8225422

举报信件收件人: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件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康珠大道147号

举报邮箱:1036198598@qq.com

 

我们将严格保密相关举报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恶意举报或者陷害他人的,我们也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3日


来源: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