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 关于财政供养单位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阳人社发〔2017〕98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阳府【2015】45号)的精神,确保财政供养单位职工享受合理的生育保险待遇,现就财政供养单位生育津贴发放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政供养单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不停发工资。

 

财政供养单位申领生育津贴后,将生育津贴和职工原工资标准进行对比,由单位将小于或等于职工原工资的生育津贴上缴财政部门,大于职工原工资的部分发放给职工。

 

二、财政供养单位统发工资信息系统增加一个指标项,名称为“生育津贴与职工原工资标准重合部分数额”。该指标项与其他指标项之间没有逻辑关系。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该指标项内数据应等于职工原工资标准;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该指标项内数据应等于生育津贴;如果生育津贴与职工原工资标准相等,该指标项内数据应等于生育津贴,同时也等于职工原工资标准。

 

三、财政供养单位每年11月30日前,将小于或等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生育津贴上缴市财政局(账户名称见附表),由市财政统一作为“调入资金”统筹使用,12月再有发生的转入次年缴入。单位收到社保部门拨付的生育津贴,做“暂存款”计入往来科目。

 

四、由于《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从2015年1月1日施行,因此,各财政供养单位应将2015年1月1日后申领的小于或等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生育津贴,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上缴。

 

附件:账户名称表(略)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江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1日


来源: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