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经第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一)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0.8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支付比例60%;2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支付比例调整为70%;4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支付比例调整为80%;6万元以上,支付比例调整为90%。

 

(二)取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取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不设封顶线。

 

三、调整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政策

 

(一)支持傣医药发展。使用纯傣医适宜技术和傣药产生的门诊费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0%;县级(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50%,年度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二)调整“两病”门诊待遇。对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但需要服用降血压、降血糖药物的“两病”参保患者,提高年度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高血压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00元,糖尿病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700元,同时罹患高血压、糖尿病的,就高享受。“两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60%,使用集采“两病”药品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90%。

 

以上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调整从2023年12月1日执行。

 

西双版纳州医疗保障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2023年11月10日


附件下载:

  1. 西双版纳州医疗保障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pdf

来源:西双版纳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