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有效管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在《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市金管委〔2018〕2号)基础上,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提取方面

 

增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业务,老旧小区符合规定加装电梯的,房主及配偶可在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上年度余额中申请提取不超过加装电梯自付费用金额。具体办理要件和程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公布。

 

二、贷款方面

 

(一)贷款额度和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提取金额挂钩

 

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乘以贷款倍数乘以时间系数减购房提取金额。

 

时间系数根据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时间确定,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24个月(含)的,时间系数为0.8;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为1。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均缴存的,按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时间系数。

 

(二)规范再次贷款间隔时间及贷款次数

 

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同时,再次申请借款时必须与前次贷款结清时间间隔一年以上。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最高为2次,夫妻双方次数合并计算,贷款次数以市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记录为准,所购房屋已出售不得减少贷款次数。

 

缴存职工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离婚1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前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未结清前,任何一方都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助力引进高层次人才、退役军人安家落户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退役军人符合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的,贷款额度不受余额挂钩倍数及缴存时间系数的限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强化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防范,建立商转公贷款业务调控机制。要动态监控资金流量、综合考虑个贷率、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多种因素,适时暂停和恢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制度,开展公积金与商业信贷组合贷款,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适时制定业务操作规范。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2日


来源: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