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机房资〔2023〕1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

 

根据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北京市政府、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方向的意见》(国管房改〔2006〕3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2024年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358号)规定,将售房款交存至指定的售房款专户内,并已按要求从售房款中足额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

 

(二)根据《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改〔2003〕205号)规定,已为本单位职工建立并完善住房档案的单位。

 

(三)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中央在京企业应制定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拟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及相关信息等须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及使用流程

 

(一)计划申报。各单位通过房改资金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称F系统)填写并打印《2023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上年决算汇总表》、《2024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基础数据表》、《2024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汇总表》,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资金中心。

 

(二)额度核定。资金中心汇总审核申报数据,核定各单位年度补贴计划额度。各单位可通过F系统查询额度下达情况。

 

(三)使用支取。各单位根据下达的计划额度,向资金中心提交使用支取材料。

 

1.通过F系统填写、打印《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补贴发放支用申请书》和《2024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用基础数据表》,并加盖公章。

 

2.单位根据F系统填写内容报送书面申请,简述单位性质、基本情况、住房补贴整体发放情况以及发放住房补贴公示范围、公示结果等事项,对填报数据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加盖公章。

 

3.行政及财政补贴事业单位,提供财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2024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中央在京企业,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批复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在京中央单位住房交易办公室核实住房档案无误,F系统业务状态显示“住房档案审核完成,可影像化”后,各单位将上述4项纸质材料送交资金中心。资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单位通过F系统打印付款确认书(一式3份),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财务章及法人人名章)后,可前往经办银行办理资金支取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工作,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布置相关工作。对不按要求申报的单位,原则上不予拨付资金。

 

(二)请各单位于2024年3月31日前通过F系统打印的报表送资金中心。2024年度售房款计划额度执行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三)请未领取F系统密钥的单位先申领F系统密钥。单位登陆资金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数字证书单位用户信息登记表》,填写后交经办银行,待制作后发放。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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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填表说明.pdf

来源: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