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2017年)

潮人社〔2017〕11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0.2%调整为0.5%,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0.5%调整为1%。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反映。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9日


来源: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