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 关于开展2023年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报推荐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持续优化创业创新发展环境,充分释放促进创业稳定就业的积极作用,按照《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甘财社〔2023〕107)和《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3〕83号)有关要求及规定,2023年将继续扶持补助一批吸纳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初创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助对象

 

在甘肃省内注册运营且稳定运行的初创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无失信行为记录。经营主体于2021年11月以后登记注册。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市场主体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单位就业,市场主体可申请一次性补助。除法人和股东外,招用3名员工,可申请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多招用1名员工,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增加补助;每户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以上条件,且法定代表人为上述重点群体人员的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场租费、通信网络费、开展员工培训、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市场主体的,只能有1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对当年已获得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等奖补资金的市场主体,不再重复予以补助。

 

三、申报程序

 

1.组织申报。经营主体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向创业所在地县(区)人社局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市就业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吸纳就业人员身份证及相应证明(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残疾人证、退役证、脱贫劳动力证明等,仅提供对应身份的一种证明即可)、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凭证、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以上材料申报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后退回。

 

2.初审推荐。县(区)人社局对经营主体申报的材料和运营情况进行初审核查,符合补助规定的,填写推荐表、汇总表(详见附件1、2)并附推荐报告及市场主体申报材料报送市就业局;直接向市就业局申请的,填写推荐表,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3.复核确定。市就业局对县区推荐及市场主体自主申请的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资料进行复核,通过后对拟享受补助市场主体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的按规定拨付补助。

 

四、有关要求

 

1.享受补助对象优先推荐获得“创业新秀”、“新锐创客”荣誉称号的市场主体。

 

2.各县区要严把审核关,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条件和标准确定补助对象。如发现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违规推荐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和追究相应责任。

 

3.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的市场主体,取消其补助资格,已发放的将责令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助资金,并在市级媒体予以曝光。

 

4.相关申请材料请于2023年12月5日前书面报送市就业局,电子版同步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 系 人:王惠玲

联系电话:8211250

电子邮箱:1016124547@qq.com

 

陇南市城乡就业服务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2023年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推荐(申请)表.wps
  2. 附件2、2023年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推荐汇总表.wps

来源: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