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间的通知(2014年)

青人社厅函〔2014〕3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现将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间由“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调整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他关于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间的规定仍按《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青政〔2011〕84号)执行。

 

调整后的正常生育产假及相关待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月21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