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3〕10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评选及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25日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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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6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是指经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为重要培训内容,安置促进就业作用突出,在所在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家庭服务培训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全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评选工作,具体负责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及管理等工作。

 

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组织当地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等工作。

 

第二章 省级示范基地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报范围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从下列单位中评选出培训体系健全、培训工作成绩突出、促进就业效果显著的单位作为省级示范基地:

 

(一)开设家庭服务及相关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

 

(二)开设家庭服务专业或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

 

(三)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设立了内部培训机构的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纠纷;

 

2.拥有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师资、场所、实训基地和相应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

 

3.具备家庭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庭服务职业培训资质。

 

凡不具备以上三项基本条件的企业(单位)不得申报省级示范基地。

 

(二)专业条件

 

1.在家庭服务职业培训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发展前景良好,对全省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2.高等院校能够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家庭服务相关专业教育培养,学员毕业后当年就业率达90%以上;面向社会或与合作企业联合培训人数不少于300人次,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后稳定就业率达90%以上(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能够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000人次,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后稳定就业率达90%以上(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3.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拥有满足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高等院校具有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本专业师资总数的15%以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具有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占本专业师资总数的15%以上。

 

4.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要与5家以上家庭服务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建培训实习基地;积极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有合理的就业安置网络和渠道。

 

5.企业内部设立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新员工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人次占全体职工人数的80%以上,培训效果显著。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公开申报

 

符合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评选条件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等企业(单位),每年度可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一次省级示范基地,同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

 

2.《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附件2)各项对应考评指标的佐证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3.材料真实性声明(包括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以及申报单位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如发现有虚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且次年不得重新申报。

 

(二)择优推荐

 

申报企业(单位)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度可集中组织初审,择优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申报单位,同时报送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推荐报告和《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均需加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章。

 

(三)量化评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严格依据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评选条件,在全省范围内坚持同一尺度标准和公开公正原则进行评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企业(单位)进行实地考评。主要采取“听、看、查、议”的方法进行。

 

1.“听”,召开座谈会,听取申报企业(单位)及其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的情况介绍。

 

2.“看”,实地查看申报企业(单位)培训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对培训资质、培训场地、培训内容和流程、培训教师、质量监控、就业推荐等环节进行考察。

 

3.“查”,查阅并核实评选条件中规定的内容和文件、档案、记录、登记等佐证资料。

 

4.“议”,专家评审组根据综合考评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并签字确认。

 

申报企业(单位)在参与评选过程中,应全力配合专家评审组开展工作,如有弄虚作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其他干扰影响专家评审组工作行为的,立即终止其评选资格。

 

(四)公示及认定

 

经专家评审,并集体研究后,对拟入选的省级示范基地,将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文公布,并授予“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铭牌。

 

公示期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如接到实名投诉、举报反映有关问题,经查属实后,取消候选企业(单位)省级示范基地资格。取消候选资格的申报企业(单位)次年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章 省级示范基地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所在地省级示范基地的联系沟通,定期了解其运营情况,共同支持示范培训基地发展。

 

第八条 省级示范基地所在单位须配备专门负责人员,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基地发展目标、制定年度工作任务以及制度建设等。

 

第九条 省级示范基地应根据省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部署,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开展家庭服务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师资培训和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开展家政服务相关课题研究,推动家庭服务业职业化、规范化发展。

 

第十条 省级示范基地应定期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信息。

 

每年11月底前,省级示范基地需将年度报告报送至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基地的运行情况、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取得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下步的工作打算等。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所辖区域内省级示范基地年度报告统一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级示范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重大事项,应在更改后一个月内报省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级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消示范基地称号并收回铭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省级示范基地资格的;

 

2.已经不符合省级示范基地条件(参照省级示范基地的评选条件)、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服务教育培养或职业培训工作的;

 

3.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

 

4.不按规定如实报送省级示范基地年度报告及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重大事项的;

 

5.损害消费者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或开展培训、提供家政服务等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

 

7.有其他不宜作为省级示范基地情况的。

 

省级示范基地因企业(单位)经营范围发生改变、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其他变动事项不再从事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的,应当撤消示范基地称号并收回铭牌。

 

凡被撤销省级示范基地称号的,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表

2.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


附件下载:

  1. 鲁人社字【2023】101号(含附件).doc
  2. 鲁人社字【2023】101号.pdf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