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实施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是国家保障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做到工作、休假两不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积极带头休假。

 

二、享受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工作人员要根据本职工作情况提出年休假申请,机关、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年休假计划,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确因特殊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在当年安排年休假,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可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三、少数确因特殊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年休假的,要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因此需支付的工资报酬,由各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自行解决。

 

四、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每年第一季度要将上年休假实施情况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年休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

 

五、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年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六、当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享受到达退休年龄当月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在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前及时安排其年休假。

 

七、《办法》第二条所称“年休假天数”,按年度计算,即从符合享受当年带薪休假条件的当天至当年度,计算当年可享受的休假天数。

 

八、《办法》第三条所称“婚丧假、产假”,包括晚婚晚育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看护假。

 

九、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再请哺乳期至婴儿一周岁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事厅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