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1998年12月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新会市社保局:

 

你局《关于补收我市原行业统筹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请示》 (新社保[2000]1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原行业统筹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严格按照《关于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和移交企业失业保险补缴问题的通知》(粤社保 [2000]1号)的规定执行,即原行业统筹驻粤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失业保险费补缴时间一律从1999年1月开始,其1998年12月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