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 关于开展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业务的通知(试行)

防金委通〔2023〕1号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我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流程,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筹集首付款的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决定开展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业务,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人”)购买防城港市新建商品住房(包括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且符合《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案(第三版)》等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可用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首付款。

 

二、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件、《商品房认购协议》《承诺书》《委托书》;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

 

(三)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材料。申请人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提交身份证件、《商品房认购协议》《承诺书》《委托书》。

 

(二)初审确认提取金额。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审核确认可提取金额,出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

 

(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中确认的提取金额可足额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金额的,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中确认的提取金额不足额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金额的,购房人需缴纳不足额部分首付款后,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购房人首付款(含已确认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金额)交存达到合同约定的金额后,开发企业凭《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五)申请资金支付。开发企业凭申请人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六)审批划转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审核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并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确认的提取金额转入《委托书》中约定的开发企业账户(对预售商品房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现售商品房且已取得房屋初始登记证的,将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四、相关要求

 

(一)购房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业务。

 

(二)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按协议约定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人。

 

(三)申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15日内未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将自动终止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业务。

 

(四)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计入购房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五)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3日

 

政策咨询渠道:电话咨询:0770-2820833;线上咨询:发送电子邮件至:fcgzfgjj@163.com。


附件下载:

  1. 附件1:承诺书.doc
  2. 附件2:委托书.doc
  3. 附件3: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提取确认表.doc

来源: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