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 关于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漳医保规〔2023〕1号


市医保基金中心,各县(区)医保局、卫健局,各公立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909医院:

 

为持续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体系,更好地发挥药学服务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中的作用,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做好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学服务收费的内涵

 

药学服务收费是指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资质的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以促进合理用药为目的,提供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药物治疗相关医疗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完善药学服务收费政策

 

(一)新增药学门诊、多学科综合门诊(含临床药学)、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院内会诊(药师)四个收费项目,限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含联勤保障部队第909医院)为患者提供临床药学服务时收取,但不包括中医中治。统一核定药学门诊、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院内会诊(药师)三个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多学科综合门诊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应以合理的成本费用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和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保持价格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一次上调幅度不得高于20%,下调不限。

 

(二)修订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等项目内涵。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静脉药物配置费、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服务按规定收取。

 

(三)传统处方审核调剂等医疗机构应尽事项,以及属于医疗机构药房内部管理的服务事项,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运行成本考虑,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上述项目内涵及价格具体详见附件。

 

三、医保配套支付

 

(一)新增的药学门诊、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院内会诊(药师)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多学科综合门诊项目医保不予支付。

 

(二)修订后的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项目,以及其他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属性不变。

 

(三)医保目录内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执行全省统一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四、其他要求

 

(一)规范收费行为。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公开药学服务项目价格,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的要求,按规定提供药学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不得虚构服务或串换项目。对药学门诊等项目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自愿选择,收费不得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强化用药管理。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在实施药学服务收费过程中,要切实体现和充分发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将药学服务纳入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控制药品不合理使用,降低用药风险;要通过完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理顺药学服务人员绩效分配机制,着力体现药学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各医保经办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药学服务医保支付纳入协议管理内容,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

 

(三)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加大对药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同时将药品集采执行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因素,执行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医疗机构暂停收费。

 

(四)做好系统维护。市医保基金中心要按照本通知的内容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并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上传我市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 2023年11月15日起试行一年,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漳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及漳州市公立医院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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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漳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