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做好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当前,我省开始进入夏季持续高温天气,为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在夏季高温作业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重申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高温季节对职工身体健康及生产工作的影响,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劳动保护工作来切实抓紧抓好,做到重点预防,严格落实。

 

二、做好高温季节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卫生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有关规定,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并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指导用人单位加强高温季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规定,在6-10月向劳动者支付每人每月150元的高温津贴。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则根据《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的规定执行。

 

四、加强高温季节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大对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支付、高温津贴发放等重点情况,建筑业、加工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的重点行业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生产一线职工等重点人群的检查力度,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同时,要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设置必要的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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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