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业务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参保企业: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改革,扎实做好市委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不断强化内部风险防控,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职工退休业务办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职工电子档案
市直各参保企业在办理职工退休前,应规范整理职工档案,送市人社部门进行电子化扫描(具体地点另行通知)。办理退休相关业务时,原则上不需再提供职工档案原件;对电子档案中无法辨别的关键信息,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工档案原件予以审核。
鼓励各县市区对辖区企业职工档案进行电子化扫描和信息化共享,支持使用电子档案办理企业职工退休业务。
二、统一退休业务申报材料
办理企业职工退休业务,全市统一按照如下要求提报材料:
(一)正常退休。
(1)身份证;
(2)企业职工退休(退职)表(附件1,下同);
(3)企业职工档案(已实现档案电子化的可不提供,下同)。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身份证;
(2)企业职工退休(退职)表;
(3)企业职工档案;
(4)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可选项)。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
(1)身份证;
(2)企业职工退休(退职)表;
(3)企业职工档案;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内部共享)。
(四)企业女干部提前退休。
(1)身份证;
(2)企业职工退休(退职)表;
(3)企业职工档案;
(4)退休前连续5年从事工人岗位工作的原始材料。
(五)军转干部提前退休。
(1)身份证;
(2)企业职工退休(退职)表;
(3)企业职工档案。
三、规范退休业务材料存档
加强退休业务档案管理,进一步落实档案业务一体化要求,实行企业退休业务材料电子化存档,对退休审核材料和退休审核关键佐证材料进行扫描生成电子档案或从电子档案系统抓取,留存至山东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
四、优化企业职工退休办理手续
(一)优化调整《企业职工退休(退职)表》。结合山东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升级,全市统一使用优化调整后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表》(附件1)。《企业职工退休(退职)表》不再加盖“同意、病退、特殊工种、中办发〔2003〕29号文提前退休、女干部提前退休”等退休类别章,改为表格填写退休类别。
(二)优化调整《职工退休情况的公示公告》。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制度的通知》(鲁劳社发〔2000〕351号)规定和市审计局审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全市统一优化调整职工退休情况的公示公告内容和要素(附件2),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本通知未尽事宜以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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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