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1.居民医保的集中征缴期确定为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最迟不得超过2024年3月31日。2.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保由县级财政(含三区)给予定额资助(每人每年320元)。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宜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2023年9月12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转发《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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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