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防金委通〔2022〕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第三次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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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广西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第三条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提取业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和提取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第四条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提取业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措施;

 

(二)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

 

(三)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

 

(五)记载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六)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等;

 

(七)承办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八)可授权港口、防城、东兴、上思管理部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五条 提取业务办理实行受理、审批两级审批制度,建立提取岗位互相制约制度。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提取范围、条件、额度、频次等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案规定的预警等级进行调控。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和本市自愿缴存相关政策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提取业务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条件

 

第八条 缴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

 

(六)出资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患重大疾病的;

 

(九)离休、退休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十一)出境定居的;

 

(十二)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自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含房改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等)、市场运作建房、自建私房、危改(棚改)还迁住房等。

 

第九条 缴存人及配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自住住房须在工作地、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及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北海市、钦州市、玉林市、海口市、儋州市、湛江市、茂名市、阳江市、南宁市等9个城市。

 

第十条 缴存人及配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高于85%(含)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保留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内一年的缴存额。个贷率高于90%(含)时,不支持缴存人及配偶的第三套自住住房(含)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除外。住房套数的认定以本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记录缴存人及配偶的自住住房提取套数之和为准,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套数不作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缴存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一)至(八)项情形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缴存人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低于100元。

 

第十二条 缴存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九)至(十二)项情形的,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第十三条 缴存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一)至(四)、(六)项情形的,缴存人及配偶已提取个人账户的最高可提取额度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缴存人的父母、子女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无住房公积金人员出资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件信息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登记信息不相符的,先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信息一致的方可办理。

 

身份证件包括:属中国大陆公民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属港澳居民的,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属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属外籍人员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十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提取业务申请:

 

(一)个人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的;

 

(二)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正在查办阶段或被取消提取资格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第三章 提取类型 频次 额度 材料

 

第十六条 提取业务的类型、频次、额度、材料如下: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提取频次、额度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不动产登记证(预告登记)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可申请提取三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2)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两年内,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可申请提取三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再交易住房付清房款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申请该套住房购房提取业务,提取总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扣除贷款金额后剩余金额。再交易自住住房以房屋购买合同约定的价格、契税完税凭证或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计税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3)购买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等政策性住房、公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准购文件之日起两年内,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可申请提取三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4)购买拆迁安置房、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支付购房款之日起两年内,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可申请提取三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5)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自首次付款之日起至付清尾款后一年内,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可申请提取三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购房款。

 

2.提取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

 

(3)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无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可提供不动产登记证(预告登记);

 

(4)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或增值税发票;

 

(5)购买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等政策性住房、公有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当地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属危旧房改住房还建户的,需提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协议;

 

(6)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7)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8)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9)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

 

(10)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直系亲属非本市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的,提供其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材料;

 

(11)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1.提取频次、额度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取得批准建造、翻建许可文件之日起两年内,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可申请提取三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2.提取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属于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6)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

 

(7)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直系亲属非本市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的,提供其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材料;

 

(8)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提取频次、额度

 

(1)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危房鉴定达C级或D级;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5%以上。装修、装饰、中修、小修不列入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2)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大修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可申请提取三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2.提取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4)由当地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

 

(5)大修工程合同;

 

(6)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7)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

 

(8)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直系亲属非本市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的,提供其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材料;

 

(9)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四)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频次、额度

 

(1)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按期偿还和提前部分还款)期间,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可申请提取两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2)提前还清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以家庭为单位自贷款还清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两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前还清的贷款本息之和。

 

(3)申请还贷提取时,缴存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还款情况的,先还清逾期和罚息后方可申请提取。

 

(4)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冲还贷等业务的,对冲频次和额度按照冲还贷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2.提取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

 

(3)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还清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直接获取贷款相关信息;

 

(4)偿还广西区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网核查贷款情况;未能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取贷款信息的,需补充提供借款合同、近三个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款对账单;

 

(5)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或广西区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近三个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款对账单;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还清贷款申请提取的,提供借款合同、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凭证;

 

(6)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冲还贷等业务的,对冲频次和额度按照对冲还贷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7)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8)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

 

(9)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直系亲属非本市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的,提供其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材料;

 

(10)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五)租赁自住住房提取

 

1.提取频次、额度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期间,每人每月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标准为单身750元/月,家庭1500元/月,如有调整,另行公布。符合提取条件但从未办理过租赁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不早于2014年1月且不早于缴存人在本市开户时间;符合提取条件已办理过租赁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从上一次提取月份次月开始计算到当年提取当月。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每人每月可申请提取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房租。

 

2.提取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

 

(3)租赁自住住房的,申请人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系统获取无房信息;

 

(4)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或发票;

 

(5)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6)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

 

(7)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1.提取频次、额度

 

缴存人出资为拥有产权(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取得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之日起三年内,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可申请提取三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或定额核定额度,定额核定标准另行公布。

 

实际支付加装电梯费用超过定额核定额度的,申请人可另行提供加装电梯协议、加装电梯个人支付凭证等材料,经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予以审批。

 

2.提取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

 

(3)不动产权证,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属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属保障性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房改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

 

(5)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6)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7)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提取频次、额度

 

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申请提取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可申请提取三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

 

2.提取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

 

(3)申请人或配偶纳入广西区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向民政部门核查相关信息;纳入广西区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低保相关证明材料;

 

(4)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5)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八)重大疾病提取

 

1.提取频次、额度

 

(1)缴存人或配偶、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

 

(2)缴存人申请重大疾病提取的,自医疗诊断书出具之日起可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患者住院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

 

2.提取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

 

(3)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缴费通知单或医疗结算发票;

 

(4)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中,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5)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6)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九)离休、退休提取

 

1.提取频次、额度

 

(1)缴存人离休、退休且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2)缴存人离休、退休且在本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2.提取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

 

(3)提前退休且个人账户已封存的,还需提供提前退休材料;

 

(4)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十)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提取

 

1.提取频次、额度

 

(1)缴存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2)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①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在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③个人账户连续封存满半年。

 

2.提取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

 

(3)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5)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十一)出境定居提取

 

1.提取频次、额度

 

缴存人出境定居且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2.提取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

 

(3)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4)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十二)缴存人死亡 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提取

 

1.提取频次、额度

 

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且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其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可由任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办理提取手续。

 

2.提取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I类银行卡,银行卡已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绑定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实体银行卡;

 

(3)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

 

(4)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对应的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5)继承人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还需提供继承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没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其他法定继承人办理,还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存在遗嘱继承情形且遗嘱继承人继承的,还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存在遗赠情形且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还需提供遗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6)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缴存单位人员代办提取业务的,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提取的资金须划转至缴存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受理 审批

 

第十七条 缴存人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缴存人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提供的材料齐全且经审批真实、完整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办结。

 

(二)申请材料审批未通过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一次性告知缴存人。

 

第十九条 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准予提取的资金划转至缴存人已绑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可划转至缴存单位银行账户或继承人、受遗赠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存疑的,住房公积金中心需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缴存人并进行调查核实,在得到核实结果后作出审批决定;需申请人说明情况或提供补充材料的,申请人予以配合,不能核实且申请人拒不配合说明情况或提供补充材料的,住房公积金中心中止提取业务办理。

 

第五章 服务要求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地点及方式。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要通过服务窗口、热线电话或网络服务平台等及时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要通过网络或自助终端等多种方式提供提取业务自助办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当申请人完成首次提取后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所需提取申请材料内容与首次提取一致时,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和住房消费票据或凭证。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接受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广西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的监管,通过参数管理,强化提取条件、提取额度、提取审批流程等审批要素和环节的控制。

 

第二十六条 在提取业务受理审批过程中,审查提取业务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取业务信息要与业务材料一致。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要通过人工核查、信息联网、数据交换等方式核实缴存人提取业务信息,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籍信息和出境定居信息;

 

(二)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信息;

 

(三)购房合同备案信息、住房大修信息和公有住房买卖信息;

 

(四)婚姻状况登记信息;

 

(五)贷款发放和归还信息;

 

(六)个人征信信息;

 

(七)公共租赁住房租住信息;

 

(八)自住住房建造或翻建批准信息及规划信息;

 

(九)缴存人劳动能力鉴定或离退休、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信息。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已办理提取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当发现提取业务受理审批、流程存在缺陷时,及时找出原因并逐一补正。

 

提取业务受理审批数据记载不全、记载错误或使用不当的,要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数据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系统风险防控能力。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采取措施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 提取业务档案编号要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档案整理原则和方法要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实行分类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从提取支付后开始计算),期满后按国家档案有关销毁的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实施提取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档案数字化管理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住房公积金中心发现缴存人以伪造变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隐瞒提取申请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在缴存人个人账户信息中记载不良信用记录;

 

(三)责令限期退款;

 

(四)取消其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1-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缴存单位协助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展对违规提取行为的调查核实和资金追回等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遇国家、自治区及市相关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提取业务操作规程、服务指南。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 2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咨询渠道:

 

电话咨询:0770-2820833;

 

线上咨询:发送电子邮件至:fcgzfgjj@163.com。


附件下载:

  1. 防金委通2022 2号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来源: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