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2017〕50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有关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要求,结合《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3] 100号)实施情况,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生育津贴发放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其中,由市、区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生育津贴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汇总直接拨付给相应的财政资金账户。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8日


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