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宣医保〔2022〕16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缴费标准和保障期限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50元。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原则上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面征缴到位,保障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3年2月底,缴纳个人参保费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22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人均110元的筹资标准,2023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为1.5万元,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累计报销。自付达到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自付达到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自付达到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自付达到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封顶线。

 

二、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分类资助参保工作

 

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315元,个人缴费35元;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280元,个人缴费70元;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定额资助175元,个人缴纳175元。确保救助对象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三、继续实施普通门诊保障待遇

 

继续实行门诊保障待遇,参保居民在参保县(市、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不设起付线,普通门诊单次报销限额(含一般诊疗费):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元/次/日,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元/次/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报销限额20元/次/日。以个人为单位设定普通门诊统筹报销限额,年度报销限额为150元/人,以个人为单位使用,家庭成员间不可统筹使用。

 

四、做好新生儿“落地”参保和跨制度参保的衔接工作

 

(一)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含3个月)参保缴费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后参保缴费的,按当年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二)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三)当年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等特殊群体,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当年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五)刑满释放人员,自刑满释放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参加居民医保,按规定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按当年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附件: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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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