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机制的通知

鲁医保函〔2023〕6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政策,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与集采药品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药款统一结算等政策衔接,提升基层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现就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采购主体与结算主体相一致的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结算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独立采购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确认直接结算数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采购的,由负责药品采购的医共体牵头单位审核确认直接结算数据;

 

(二)非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非集采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23年12月1日之后独立采购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采购的,由负责药品采购的医共体牵头单位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

 

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通过药械结算监管平台进行,若出现应付给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结算款不足以抵扣支付药款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在收到医保经办机构收款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将不足部分缴纳至医保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实行自行结算的药品货款,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按双方协议约定支付。

 

三、各地医保、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23年12月1日前采购且未按规定及时上缴的药款,要督导制定明确的还款计划,一院一档,经县级结算账户分期分批上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1月10日


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