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职业资格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呼人社发〔2021〕116号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和应急管理局,呼和浩特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完善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颁发的有关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呼和浩特市职业资格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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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政策指导、督导管理。

 

第四条 职业资格鉴定所(站)是代表国家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具体执行机构。要把社会效益和提高劳动者技能放在首位。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须建立完善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配合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年审。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准入类,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准入类职业(工种)。

 

第七条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是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等级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人是职业技能鉴定过程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现场,负责人必须全程在场,对鉴定过程的考务人员管理、场地人员安全、鉴定工作质量等负完全责任。

 

第十条 鉴定所(站)要按照内蒙古人社厅颁发的《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鉴定前10个工作日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平台上完成鉴定计划申报、审核,鉴定前7个工作日完成考场编排等考前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鉴定所(站)按制定的鉴定计划组织报名,对考生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在规定工作日内按要求汇总考生相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递交资料如下:

 

(一)鉴定机构《诚信承诺书》。

 

(二)本次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三)本次鉴定考生个人申报材料包括:《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请表》 、身份证复印件、考生申报鉴定承诺书(本人签字)。

 

第十二条 鉴定理论知识考场原则上选用标准教室,考场按照编排规则安排考生考位,应配备至少2名监考人员。每间教室都应具备30个非阶梯考试座位。若出现较大的试室,考试座位最多不得超过60个。具体布置要求: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便于管理,外人不可随意进出。每个座位要求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前后左右间距80cm以上;考试用的桌椅和照明设施等要完好。有抽屉的活动课桌须反向摆放;凡与考试有关的印记、文字资料、废纸、杂物等必须清除干净;设置专门的物品存放处,集中存放考生携带的书包、书籍、资料等物品。

 

第十三条 鉴定所(站)应于鉴定前1天完成考场布置、设备检测和物料制备等考前准备工作,实操考场应在明显位置粘贴分布图,张贴路标,方便组织考生熟悉场地、设备和工位,距实操考场10米设警戒线, 并封闭理论和实操场地。

 

第十四条 督导人员在考试当天根据鉴定时间等具体情况到试卷库领取试卷,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督导人员与鉴定所(站)交接试卷时严格办理相关交接手续。试卷领取人员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核对试卷的职业(工种)、等级、数量是否相符,试卷交接双方确认试卷袋密封完好后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场地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符合鉴定标准且完好,严格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场地(考生)通知单准备相关材料,并符合相关职业(工种)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鉴定所(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前需召开鉴定考务安排会,布置鉴定考场编排和考生考位,确定工作人员、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等,明确各自分工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考生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和准考证入场,入座后将相关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对。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监考员)必须佩戴相应证卡并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监考员)要求考生将手机关机或静音统一存放到手机存放处。

 

第二十一条 鉴定所(站)实操开考前组织考评组熟悉鉴定试题评分细则,并对考评工作具体分工。

 

第二十二条 对于现场评分的职业(工种),考评人员应按照规定职责,对考生的现场考核鉴定结果及时作出判断,评出成绩。

 

第二十三条 鉴定所(站)应认真清点理论考试试卷答题卡、实操统分表并加盖公章、密封考试成绩,于当日将相关鉴定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实操评分表因笔误、计算错误或检测错误等原因需要更改时,更改之处应有考评员签字,并有鉴定所(站)盖章。

 

第二十五条 鉴定所(站)鉴定结束后做好试卷及考试资料的回收工作,试卷试题严禁泄露。

 

第二十六条 鉴定所(站)应将各批次职业技能鉴定的考生名单、理论(实操)签到表、考场安排表、考评员安排表等相关考务资料存档。

 

第二十七条 鉴定所(站)组织鉴定考核应主动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选聘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的督导。

 

第二十八条 自鉴定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鉴定所(站)按照办证程序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