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问题的批复

皖人社秘〔2016〕96号


淮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16年1月16日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已生育的女职工,至2016年1月16日98天产假仍未到期,按照《条例》规定延长60天产假的,延长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二、2016年1月16日之前生育的女职工享受延长2个月产假生育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晚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已享受的予以抵扣。

 

2016年4月11日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