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关于取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证明前置条件的通知

鄂人社办函〔2016〕1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维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取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证明前置条件,今后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本人或所在单位领取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时,无需提供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