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系统政务公开水平,规范市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行为,增强医疗保障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医疗保障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医疗保障局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机关工作人员公开并接受监督的相关政务事项。

 

第二条 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保障政务信息。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医疗保障职责范围内,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局各处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市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接收、分派和正式答复向市医疗保障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市医疗保障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制度文件;

 

(五)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对局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七)履行市医疗保障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局各处室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联络员名单报局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局办公室二级调研员 张强;联系方式:029-86785949)。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五)市医疗保障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市医疗保障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市医疗保障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市医疗保障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市医疗保障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市医疗保障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市医疗保障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有关处室应当与该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国家医保局经审查后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市医疗保障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市医疗保障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市医疗保障局将通过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ybj.xa.gov.cn/)、微信公众号(西安市医疗保障局),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第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每年对局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政府政务公开办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局各处室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医疗保障局局属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