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职称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人才是指具有特殊潜质、在某一专业领域成果显著、知名度高、社会和业内认可,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特殊人才认定高级职称坚持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实行特事特办、随时申报、随时受理、统一认定。

 

第四条 特殊人才认定高级职称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制定认定标准、动态调整并组建高级职称认定委员会。

 

第五条 申请特殊人才认定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学术品行端正,廉洁自律,作风扎实,在本行业领域业绩突出、成果显著。

 

第六条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认定: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的人员。

 

(二)违反科学诚信、弄虚作假的人员。

 

(三)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第七条 自治区建立特殊人才认定高级职称网上申报系统,简化申报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

 

第八条 特殊人才认定高级职称的流程为: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逐级推荐、统一认定、公示结果、签发证书。

 

第九条 申请特殊人才认定高级职称的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认定职称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记录期限为自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撤销其职称后3年的记录期限内不得申报高级职称。

 

第十条 申请特殊人才认定高级职称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对认定专家在认定工作保密期内对外泄露认定内容,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影响客观公正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对通过认定的特殊人才可以优先聘任。

 

引导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将职称认定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已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专业)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对职业资格有明确要求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四条 建立特殊人才认定高级职称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评审结果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85号)、《关于印发<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66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职称申报)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