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8年)

吉人社办字〔2018〕5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36元,二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25元,三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14元,四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03元,五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92元,六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7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2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3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事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018年7月4日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