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罚款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23〕10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裁量权基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罚款裁量权基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3年11月15日执行,有效期5年。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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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