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 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推进“商转公”政策落地落实,合理有效满足缴存职工贷款业务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0 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达市金管委〔2023〕1号)贷款条件相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贷款条件。
取消贷款条件中第(一)款第6条“转贷申请人必须与房屋产权人、抵押人一致”。
二、优化部分贷款条件。
将贷款条件中第(一)款第2条“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办妥商贷住房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符合《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达市金管委〔2022〕2 号)贷款条件”修改为“转贷房屋已交房且房屋可办妥抵押手续”。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 年11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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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