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实施意见

吉人社工字〔2009〕11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将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纳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病退鉴定)范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于服务民生、改善民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病退鉴定:1.属于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2.连续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含15年)以上。3.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请病退鉴定年龄条件(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即在申请年度内,男须年满50周岁,女须年满45周岁。4.有医院诊断证明。

 

二、病退鉴定按照本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审查、市州鉴定机构审核、省鉴定机构组织实施的程序办理。申请病退鉴定应提供本人持有的属于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本人参加养老保险连续缴费15年(含15年)以上证明,填写《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关系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档案托管机构负责受理病退鉴定的申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病退鉴定条件;编制申请病退鉴定人员名册;发放《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关系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审查填写情况并加盖公章;统一到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实申请人参保缴费情况。

 

各级(类)档案托管机构将受理的符合申请病退鉴定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省级档案托管机构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报送,其他均向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报送。档案没有托管的人员,应通过托管档案的机构办理。

 

四、各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核查申请人参保缴费情况并出具证明;按照相关政策为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批准退休的人员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五、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档案托管机构报送的符合鉴定条件,提供材料合格的被鉴定人,按照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在职职工病退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重点审核:被鉴定人原单位是否属于国有改制企业;申请鉴定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连续足额缴费15年(含15年)以上证明。

 

六、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病退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鉴定费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2〕32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和使用。


发布:200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