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人社发〔2021〕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决策部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阜阳市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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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安排,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加蓬勃发展,营造创业创新良好氛围,规范、扶持创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和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示范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自身具有创业孵化功能,可以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为初始创业者提供支持,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的企业。

 

第三条 创业示范基地主要为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脱贫人口、返乡创业人员等城乡劳动者初始创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被认定为创业示范基地的企业仅在开展创业孵化相关活动和成功孵化创业项目时才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阜阳城区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坚持集中统一原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示范基地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三区、经开区、阜合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成联合评审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估认定。市、区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创业示范基地进行统筹管理、跟踪服务和政策落实。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细化职责分工,负责属地创业示范基地的评估认定、管理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示范基地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整的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创业服务、孵化管理、安全生产制度,至少有2名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二)申请单位自身或其拥有的创业项目发展潜力强,就业带动能力显著;

 

(三)能够持续为加盟或直营连锁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引导;

 

(四)能够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测评、管理咨询、融资担保、事务代理等服务;

 

(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经营、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遵守示范基地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除线下申请渠道外,也可通过“阜创汇”APP线上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创业示范基地运行方案(含基地建设基本情况、服务机构及人员名单、创业孵化及后续服务措施、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等);

 

3.《阜阳市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提供)。

 

(二)审核公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进行实地审核,经评审委员会(由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审议通过后,在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示范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三)认定授牌。经公示无异议后,阜阳城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授牌,县(市)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牌并上报市局备案。具体认定程序按照“谁认定、谁明确,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出台相关细则。

 

第三章 政策扶持和服务支持

 

第七条 对创业示范基地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项目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金融支持。探索由示范基地向创业孵化项目提供整体担保,积极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帮助创业孵化企业对接创投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提供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政府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为3年,按规定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对象申请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孵化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创业孵化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人员,按其纳税总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四)电子创业券支持。初始创业者、初创企业和创业孵化载体可通过阜创汇APP领取电子创业券,用于购买创业测评、创业意识培训、代理记账和小程序开发等服务。

 

第八条 对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技能培训补贴。对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开展培训,根据考核合格人数给予培训补贴;对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考核合格人数给予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相应证书的,可申请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程序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创业实训补贴。被认定为创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同时作为创业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实训时,按相关规定给予每人800元的创业实训补贴。

 

(三)创业活动支持。创业示范基地可按规定直接承接各类公共创业服务活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购买创业示范基地管理运营机构开展的创业能力测评、创业大讲堂、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职业技能竞赛等公共创业服务项目。

 

第九条 相关政策落实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创业示范基地所在县(市)统筹解决。阜阳城区范围内的创业示范基地所需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创业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资格:

 

(一)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政府补贴的;

 

(三)在资产出售、转让过程中,将示范基地资质作为交易条件的;

 

(四)孵化成效较差,或者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环境影响评价不合格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发现创业示范基地或孵化企业套取、骗取财政补贴的,应及时追回,3年内不得再申报享受创业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创业示范基地应建立孵化企业基本台账,及时报告企业在孵情况,示范基地和企业应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监督、检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加强指导、服务,确保扶持政策和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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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阜阳市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阜人社发〔2021〕6号).pdf

来源: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