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做好2023年度自治区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组织(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吸引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3号)和《关于开展2023年度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23〕3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自治区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博新计划”)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博新计划”结合国家实验室等重点科研基地,瞄准国家重大战略、战略性高新技术和基础科学前沿领域,遴选一批应届或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进入国内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给予每人每年不少于30万元的资助(含博士后日常经费、科研启动经费和国际学术交流经费),国家资助期为2年。设站单位根据资助人选在站期间科研工作业绩,按一定标准或比例给予资助。

 

二、申请条件及申报流程

 

申请人须为2023年拟进站或新近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具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申报流程请登录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网站查看,符合条件的人员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三、评审安排

 

(一)评审方式

 

通过组织同行专家评审确定获选人员,采取两轮评审,第一轮为通讯评审,第二轮为会议评审。

 

(二)时间安排

 

2023年3月15日前,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材料。3月16日至22日,设站单位网上审核。3月下旬,通讯评审。5月上中旬,会议评审。5月下旬,公布获选结果。

 

四、有关要求

 

(一)申请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且由博士导师继续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人员总比例可适当放宽。

 

(二)拟进站的获选人员须在名单公布后3个月内办理进站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获选资格。

 

(三)设站单位对获选人员的资助经费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其中,博士后日常经费全部用于获选人员的日常生活费用(含工资、奖金、生活补助及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等),从获选人员完成办理进站手续并工作报到起按月计发,核发24个月;设站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由单位承担的社保缴费部分不得从资助经费中列支。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和国际学术交流经费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列支,在经费范围内,不设具体经费的比例限制,由获选人员自主统筹使用。

 

(四)设站单位应在获选人员职称评定、工作保障等方面制定配套政策,并在出站留任、支持职业发展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与获选人员签订科研计划书,做好绩效评价和成果追踪工作,将创新型科研成果作为考核重点,根据考核情况按一定标准或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支持获选人员在站期间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获选人员期满出站后,首次聘用岗位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五)获选人员确因科研项目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在获选人员和设站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设站单位按照“博新计划”国家资助标准对获选人员延期在站期间给予资助。

 

(六)获选人员在站期间可以申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在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中单列在站博士后申报名额。获选人员在当前站内不得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站前、站中)。

 

(七)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对设站单位“博新计划”实施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单位配套情况、人员培养成效,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博士后设站单位综合评估的依据之一。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申报,着力做好宣传,制定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强服务与管理,广泛动员优秀博士毕业生及合作导师积极参与“博新计划”,并将《单位申报“博新计划”情况汇总表》(附件)于2023年3月31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 系 人:苏耀杰

联系电话:0991-3689921

 

2023年3月8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单位申报“博新计划”情况汇总表(下载).docx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