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绍兴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住金管〔2023〕6号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绍兴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相关工作。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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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的还贷压力,规范全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指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偿还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余额的一种信贷方式。

 

第四条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请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申请对象、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办理商贷的缴存职工,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外,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须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契税证》),且仅为该套住房设定了抵押权,无其他担保、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二)已办理的商贷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个人信用良好(商贷近5年内无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的逾期记录),并符合《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的有关要求;

 

(三)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须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本人或配偶;

 

(四)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商贷余额;

 

(五)首轮申请面向唯一住房(即: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为家庭名下<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以区、县<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查询结果为准)的缴存职工家庭。后续,视资金情况逐步放开申请条件,具体另行通知。

 

第六条 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

 

(一)贷款额度。可贷额度和最高限额按照《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及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最新确定的贷款政策执行。同时,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总额不得超出原商贷剩余金额(取万元以上整数);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按《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产权共有人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等;

 

(二)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偿还贷款本息的I类账户借记卡;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契税证》);

 

(五)商贷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六)银行出具的《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联系函》(附件1);

 

(七)近5年的商贷还款明细(不足5年的,按实际还款年限);

 

(八)《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权证如抵押在银行,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由银行盖章的复印件。

 

第九条 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办理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先结清商贷,再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贷款申请: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商贷提前结清,银行同意并出具《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联系函》(附件1),同时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受托银行网点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2.贷款审批:公积金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该笔商转公贷款进行审批。对准予贷款的,签订《绍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抵押合同》。

 

3.商贷结清:对准予贷款的,申请人自筹资金还清商贷余额,并办妥原商贷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4.抵押办理:受托银行负责办妥该笔商转公贷款的抵押等相关手续,并将资料移交给公积金管理部门。

 

5.贷款发放: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须与商转公贷款受理银行一致)。

 

注:选择以上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要求申请人在结清商业个贷的3个月内,向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窗口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以商转公贷款直接抵冲商贷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贷款申请:申请人向商贷银行提出结清(全部或部分)余额申请,银行同意并出具《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联系函》(附件1)。同时,申请人持其他相关材料向原商贷银行公积金贷款窗口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2.贷款审批:公积金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该笔商转公贷款进行审批。对准予贷款的,签订《绍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抵押合同》及《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平移协议》(附件2)。

 

3.贷款发放: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至受托银行指定的贷款还款账户,用于归还申请人原商贷全部或部分余额(当商转公贷款放贷资金多于应还商贷本息时,受托银行在抵冲商贷本息后将多余资金打入申请人还贷银行卡内,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放贷资金少于商贷本息应还金额,由受托银行通知申请人补足商贷本息差额,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商贷全部结清或部分抵冲手续)。

 

4.抵押变更:根据《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平移协议》约定,申请人配合受托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抵押变更等手续。

 

注:选择以上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原商贷银行须为受托银行,且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银行须与原商贷银行保持一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原商贷住房为联名购买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婚姻关系联名购房除外)。

 

第十一条 原商贷申请时为单身,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已婚,按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在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原商贷借款人离异,且《不动产权证》已办理减少另一方产权人的,允许按单方申请。

 

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所购住房已办理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商贷)的,不在商转公贷款的受理范围内。

 

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业务要求、操作流程等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或未及时办理抵押变更等手续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根据《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平移协议》(附件2)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从2023年11月20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绍住金〔2022〕18号)执行。


附件下载:

  1. 1.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联系函.wps
  2. 2.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平移协议.wps

来源: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