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做好落实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政策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1〕111号


海西、海南、黄南、玉树、果洛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三江源地区教育及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机制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1〕91号)要求,现就做好落实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政策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玉树、果洛、黄南、海南4个藏族自治州的21个县以及海西州格尔木市代管的唐古拉山镇有自主创业、转移就业愿望和自愿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非学制类技能培训的农牧区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

 

(一)技能培训补贴。

 

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技能培训生活费、交通和住宿费补贴工作与农牧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相结合进行。生活费补贴按规定的实际培训天数计算(每天按照8课时计算),每人每天补助20元。在州外省内其他地区进行培训的,每年发给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贴3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年发给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贴800元。

 

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按此规定参加非学制类技能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费等补贴,不再重复享受省内其他城乡劳动者技能培训的生活费等相同名目的补贴。

 

(二)转移就业补贴。

 

1、职介补贴。凡介绍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按照实际转移就业人数省内每人300元、省外每人400元给予职介补贴。

 

2、劳务经纪人补贴。凡组织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外出务工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务合同或劳动协议的,对劳务经纪人按照实际转移就业人数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3、交通费补贴。对外出务工的三江源地区农牧民,符合交通费补贴申领条件的,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其中,省外就业补贴600元、省内跨州就业补贴200元。

 

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按此规定享受转移就业补贴,不再重复享受省内其他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相同名目的补贴。

 

(三)自主创业补贴。

 

对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初次创业的,按自主创业补贴的申领程序,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助。同时,每人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贴,其中,省外创业的补贴600元、省内跨州创业的补贴200元。

 

三、补贴申请、审核、拨付程序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项补贴申请的资格认定、补贴标准等审核工作,经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具体程序是:

 

(一)技能培训补贴。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机构开展的技能培训,符合补贴条件学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费、交通和住宿费补贴资金由培训机构申请和发放。

 

⑴培训机构在培训开始时填写《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技能培训生活、交通和住宿费补贴资金申领表》(附件1.1),并附以下材料:

 

——培训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培训教学计划(大纲);

 

——《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技能培训生活、交通和住宿费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1.2);

 

——学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和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户籍复印件)。

 

⑵培训机构将上述各项申报材料一并报当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⑶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技能培训生活、交通和住宿费补贴资金申领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

 

⑷培训机构凭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过的《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技能培训生活、交通和住宿费补贴资金申领表》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⑸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技能培训生活、交通和住宿费补贴资金申领表》后进行资金审核,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全额拨付到培训机构。

 

⑹培训机构具体负责给学员发放补贴资金,具体办法如下: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每人办理一个银行存折,专门用于支付和领取生活费、交通和住宿费补贴。存折由学员个人保管,培训机构将学员姓名和存折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补助资金由培训机构转拨到学员个人账户,其中,一个月以上培训的,生活费补助必须按月拨付,并让学员每月在领取名册上签字。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一次拨付给学员个人。

 

——转账凭据和学员签收名册作为资金支出凭据入账备查。

 

——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由培训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学员进行公示,公示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2、经当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学员个人自己选择在省内外具备资质培训机构培训的,补贴由学员个人申报。

 

⑴培训结束后,学员需填写《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个人自选技能培训生活、交通和住宿费补助核报表》(附件1.3),向批准其外出培训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生活费、交通和住宿费补贴,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参加国家鉴定工种培训的要同时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及推荐就业情况说明。

 

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将《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个人自选技能培训生活、交通和住宿费补助核报表》和本人提供的材料一并退还申报学员。

 

⑶学员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过的《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个人自选技能培训生活、交通和住宿费补助核报表》和身份证、培训合格证等材料到同级财政部门核报生活费、交通和住宿费补贴。

 

⑷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自选技能培训生活、交通和住宿费补助核报表》上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开具支票由学员签收。

 

(二)转移就业补贴。

 

1、职介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人才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对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职介并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公共人才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申请领取职介补贴资金。

 

⑴公共人才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成功介绍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满6个月后填写《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领表》(附件2.1),并附以下材料:

 

——《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2.2);

 

——享受补贴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和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户籍复印件);

 

——享受补贴人员转移就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⑵公共人才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将上述各项申报材料一并报当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⑶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领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

 

⑷公共人才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凭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过的《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领表》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⑸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领表》后进行资金审核,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全额拨付到公共人才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2、劳务经纪人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务经纪人组织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劳务经纪人申请领取劳务经纪人补贴资金。

 

⑴劳务经纪人组织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外出务工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填写《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劳务经纪人补贴资金申领表》(附件3.1),并附以下材料:

 

——劳务经纪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青海省劳务经纪人组织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2);

 

——转移就业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和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户籍复印件);

 

——转移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

 

⑵劳务经纪人将上述各项申报材料一并报当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⑶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劳务经纪人补贴资金申领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

 

⑷劳务经纪人凭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过的《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劳务经纪人补贴资金申领表》,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⑸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劳务经纪人补贴资金申领表》后进行资金审核,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劳务经纪人。

 

3、交通费补贴。三江源地区省内跨州或省外转移就业农牧民,由本人申请领取交通费补贴资金。

 

⑴三江源地区的农牧民转移就业并有相关证明的,填写《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人员交通费补贴资金申领表》(附件4),并附以下材料:

 

——转移就业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和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户籍复印件);

 

——转移就业人员的相关转移就业证明(复印件)。

 

⑵三江源地区转移就业的农牧民将上述各项申报材料一并报当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⑶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人员交通费补贴资金申领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

 

⑷三江源地区转移就业的农牧民凭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过的《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人员交通费补贴资金申领表》,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⑸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转移就业人员交通费补贴资金申领表》后进行资金审核,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交通费补贴拨付给转移就业的农牧民。

 

⑹公共人才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组织农牧民转移就业的,可由公共人才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集中组织申领。

 

(三)自主创业补贴。

 

初次创业的三江源地区农牧民,由本人申请领取自主创业补贴和交通费补贴资金。

 

⑴初次创业的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填写《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自主创业开业补助、交通费补贴申领表》(附件6),并附以下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和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户籍复印件);

 

——自主创业人员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复印件)。

 

⑵自主创业的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将上述各项申报材料一并报当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⑶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自主创业开业补助、交通费补贴申领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

 

⑷自主创业的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凭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签意见的《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自主创业开业补助、交通费补贴申领表》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⑸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青海省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自主创业开业补助、交通费补贴申领表》后进行资金审核,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给自主创业的农牧民。

 

四、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按规定从生态补偿资金中列支。州、县财政部门要分别设立补偿资金专户,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一)严格审核程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操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对申报手续和相关凭证手续不全以及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机构、个人,不得兑付补贴资金。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各县区和经办机构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强日常管理。

 

(二)实行责任追究。

 

要按照有权必有责,责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用人单位、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要通报批评,追回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布享受各项补贴的人员名单、机构名单和资金补贴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资金申领表1—6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