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 关于调整本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2015年)

深人社规〔2015〕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意见》(粤人社函〔2015〕21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本市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下调至0.5%,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12月2日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12-02